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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1006604745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戶所申請委辦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所申請委辦費係採事後審查原則,每年分3次申請,分別為4月20日前、 8月20日
        前及12月20日前,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作為核撥依據:
        1.委辦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列印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案統計資料、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案)索引資料(格式
         範例如附件二)。
        3.戶所開立之請款收據。
     (二)戶所申請每年度之委辦費額度,以上年度12月份至當年度11月份辦理護照申請親辦
        人別確認之總計件數(以下簡稱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 100元為當年度得
        申請之委辦費最高總額,領務局得審酌刪減核撥。
     (三)上年度12月份至當年度11月份得申請之委辦費至遲應於當年
        12月20日前向領務局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視為放棄,領務局得不予受理
        。當年度未支用額度不得保留至隔年申請。
     (四)委辦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報:
         1.第一次( 4月20日截止):戶所申請額度以上年度12月份至當年度3月底受理人
         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100元計算為上限,本次未申請額度得遞延至次期申請。
         2.第二次(8月20日截止):戶所申請額度以當年度4月份至當年度7月底受理人別
         確認件數乘新臺幣 100元計算,並加計上期未申請額度為本次申請額度上限,本
         次未申請額度得遞延至次期申請。
        3.第三次(12月20日截止):戶所申請額度以當年度 8月份至當年度11月底受理人
         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 100元計算,並加計累計至上期未申請額度為本次申請額度
         上限,本次未申請額度不得展延至次年申請。
     (五)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之計算:
        1.同一戶所就同一申請案重複傳送影像資料至領務局者,僅以一件計算,並以第一
         件傳送之日期視為申請之日期。
        2.申請案經戶所審認係拒件不受理或通知補件者,皆得列入該月受理人別確認件數
         ,並檢附報表(並加蓋戶所承辦人、單位主管、單位負責人章戳)申請委辦費。
     (六)領務局應於受理委辦費申請後,依核定金額直接撥入戶所帳戶或開立支票予戶所。
     (七)100 年度之委辦費,領務局得視情形先行核撥,再由戶所辦理核銷。

  • [附表]
  • 附件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護照申請親辦人別確認申請案委辦費申請表

  • 附件二-護照親辦人別確認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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