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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
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評會之決
定有異議者,得於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書面理
由向申評會提出申復。但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
稱之公務人員或為同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之準用對象者(
聘用人員除外),得於申評會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局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當事人為聘用人員,得於申評會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繕具申訴書向本局提起申訴。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
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
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再申訴。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人字第1127400169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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