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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人字第1127400169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四、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
       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評會之決
          定有異議者,得於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書面理
          由向申評會提出申復。但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
          稱之公務人員或為同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之準用對象者(
          聘用人員除外),得於申評會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局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當事人為聘用人員,得於申評會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繕具申訴書向本局提起申訴。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
          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
          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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