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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聯合國會員國,為檢討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二之表決,經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
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聯合國每一會員國在全體會議中應有一個投票
權。
全體會議以三分二表決所建議對於憲章之任何更改,應經聯合國會員國三分二,包括安全
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發生效力。
如於本憲章生效後大會第十屆年會前,此項全體會議尚未舉行時,應將召集全體會議之提
議列入大會該屆年會之議事日程;如得大會會員國過半數及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
決,此項會議應即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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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54年12月20日修正第109條條文,民國57年6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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