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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條約
中華民國54年12月20日修正第109條條文,民國57年6月12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百零九條

     聯合國會員國,為檢討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二之表決,經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
     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聯合國每一會員國在全體會議中應有一個投票
     權。
     全體會議以三分二表決所建議對於憲章之任何更改,應經聯合國會員國三分二,包括安全
     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發生效力。
     如於本憲章生效後大會第十屆年會前,此項全體會議尚未舉行時,應將召集全體會議之提
     議列入大會該屆年會之議事日程;如得大會會員國過半數及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
     決,此項會議應即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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