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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59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8551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
      評估。
    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
      規劃及執行。
    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 [修正]
  • 第六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
      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 [修正]
  • 第八條

    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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