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32032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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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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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校務發展、教育、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地
面作戰、體能訓練、軍事情報、編裝、準則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民事工作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之督導與執行、地面安全
督考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人
員訓練等及其他資訊業務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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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校設飛行安全教育訓練中心、一般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
部、軍史館、勤務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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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