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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06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條文及編制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海軍陸戰隊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理。

  • [修正]
  • 第五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
       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模擬中心:掌理通資電、訓模儀訓練及其他通信電子與資訊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 [修正]
  • 第六條

     本校設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連。

  • [修正]
  • 第八條

     本校置總教官、處長、總隊長、組長、主任、政戰處長、大隊長、副處長、教官、參謀、
     連長、中隊長、輔導長、副連長、、軍醫官、區隊長、排長。

  • [修正]
  • 第十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
     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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