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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校設技勤訓練中心、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勤務
連。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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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主任採任期制,部主任、中心主任、系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
上資格者遴選,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
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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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12969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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