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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2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
    準。

  • [修正]
  • 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
    金。

  • [修正]
  • 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
    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 [修正]
  • 第十三條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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