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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66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罰則)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所有設備、成
    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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