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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258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補償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補償費:
     (一)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二等: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三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重度機能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五)輕度機能障礙:新臺幣五萬元。
    二、死亡補償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
    級區分標準表辦理。

  • [修正]
  • 第十一條

    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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