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九條
(憲兵服司法警察勤務之遵行法令)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57年4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九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