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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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110039176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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