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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接受社會各界對於軍中冤案重起調查之訴求,並妥適辦理,
特設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前項所稱軍事冤案,指本會設立之日前二十年內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死亡、失蹤或心神
喪失,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旁系血親或法定代理人對於相關偵辦、調查結果不服
之事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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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或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國防部副部長或常務次長。
(二)本院法規會主任委員。
(三)學者專家四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五)律師公會代表三人。
委員任期一年。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20148808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並自102年9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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