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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一
依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因身心障礙、貧病之
特殊需要者,經依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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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85年2月5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96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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