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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但以都市更新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第一項委託標的,經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價之價格,辦理
讓售。
依第一項辦理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準內,由
雙方協議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86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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