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86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但以都市更新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第一項委託標的,經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價之價格,辦理
     讓售。
     依第一項辦理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準內,由
     雙方協議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