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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採配套方式,其標金底價,等於處分土地總價,減去興建住宅社區工程總價。
前項配套方式處分土地總價,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有關國有
不動產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估價及標售作業要點辦理。
第一項配套之興建住宅社區工程總價,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於各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以下簡稱改建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所定上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86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306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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