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七條(補償金申請程序)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提出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應詳予調查;對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狀
況,按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鑑定其等級,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6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