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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6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補償金申請程序)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提出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應詳予調查;對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狀
    況,按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鑑定其等級,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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