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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
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89年1月29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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