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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084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條之一

    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擬訂。
    二、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之擬訂。
    三、人員疏處意願調查及名冊之造列。
    前項各款事項應陳報主辦機關,作為擬訂執行計畫書之依據。

  • [增訂]
  • 第十三條之一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 [修正]
  •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 [修正]
  • 第九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
    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告及協商。
    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
    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 [修正]
  • 第十條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
    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
    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
    五、其他相關事項。

  • [修正]
  • 第十三條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止機密洩漏。

  • [刪除]
  • 第二十條

    (刪除)

  • [刪除]
  • 第二十一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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