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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擬訂。
二、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之擬訂。
三、人員疏處意願調查及名冊之造列。
前項各款事項應陳報主辦機關,作為擬訂執行計畫書之依據。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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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一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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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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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
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告及協商。
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
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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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
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
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
五、其他相關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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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止機密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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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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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084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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