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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優先利用外,應依下列
順序為之:
一、以成本價格價售第二條所定之人員(以下簡稱價售)。
二、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
售(以下簡稱標售)。
三、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者,讓售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二次標售底
價承購(以下簡稱讓售)。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委託國產署專案提估並標售,經流標二次之零星餘戶
,其第二次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者,得由國防部以第二次標售底價辦理
公告價售。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1466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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