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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品項區分及核
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由本部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科技,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甲級與乙級產品之外銷案件,涉及國家外交政策、國際條約協定及文書查證等事項,本
部得協調外交部、經濟部辦理。甲級產品外銷案件,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前,得邀集相關部
會、學者或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前項所稱外銷案件,指最終使用者所在地非屬國內之銷售案件。
第一項品項之清單,由本部核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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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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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刪除第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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