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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就下列
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中科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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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科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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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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