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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財團法人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舉辦教育訓練,並宣導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違
反後果。
財團法人應建立檢舉信箱、專線及其他正當檢舉管道,供內部及外部人員
使用,並訂定相關處理程序及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應訂
定檢舉人及檢舉內容之保密措施,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
施。
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處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其內部網
站揭露違反內容、日期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財團法人應於其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執行情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00083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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