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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估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評估會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國防院績效評估報告;並得邀請國防院派員列
席。
評估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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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防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當年工作計畫向本部提出年度目標,並於次年四月一
日前將該院績效評估報告陳報本部送評估會審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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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估會應於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國防院績效評估報告審查,納入委員意見後,送本
部核定。
前項審查前,本部得納編相關單位,實地查核國防院自評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國防部國評淨研字第108000058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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