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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國預總務字第108000340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六點、第二十九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慈光二十四村按軍官、士官及士兵依53.61%、26.80%及19.59%分配借用,中興村按教師
      、聘雇、軍官、士官、士兵依 54%、 10%、 13%、13% 、 10%分配借用,並以本校佔 7
      0%、友軍佔 30%為原則(遞補順序表如附件七)。

  • [附表]
  • 附件七-遞補順序表

  • [修正]
  • 十六、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內如有變更隨居人員,借用人應檢附報告並簽章繳至承辦人作為依
       據證明。

  • [修正]
  • 二十九、本校每半年實施住用情形查核作業時,借用人應於一月、七月份檢附戶籍謄本(記
        事不得省略)、不動產歸戶資料(含隨居任所人員、配偶未隨居任所者亦須檢附)
        、房租津貼扣繳資料及最近一年考績證明;另於每年四月、十月檢附在職證明並用
        印(正本),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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