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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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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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對象、範圍及限制:
(一)法律服務:
1.服務對象
(1)本部所屬單位、部隊。
(2)本部現役軍人。
(3)本部文職人員、聘雇人員及學員(生)。
(4)前二目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依法扶養之親(家)屬。
(5)核卹有案之遺眷。
2.服務範圍
(1)法令諮詢。
(2)本部法令會稿或契約審查。
(3)糾紛協處。
(4)代撰書狀。
(5)本部因公涉訟案件。
(6)其他必要之法律上協助。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服務:
(1)故意違法涉犯刑事案件,影響軍譽而受司法機關偵查、審判。
(2)招標、開標、議價等非涉法律之採購事務。
(3)前款各目對象間發生法律糾紛涉訟。
(二)輔導訴訟:
1.服務對象
(1)本部現役軍人及所屬文職人員、聘雇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依法扶養之親
(家)屬。
(2)本部各級長官因依法行使職權而受部屬或其家屬控告而由司法機關偵審者。
(3)核卹有案之遺眷。
2.服務範圍
(1)各級法院、檢察署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
(2)鄉鎮市公所調解案件。
(3)案件調處、和解及法律問題研究解答。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服務:
(1)前款第( 1)、( 3)目所列人員相互間或與國防部、國防部及本部所屬部隊
涉訟。
(2)前款第( 1)、( 3)目所列人員因違法而受司法機關刑事偵查、審判或行政
爭訟,以及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涉及民事案件。但違法行為係因過失所致或
遭濫告,而未具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A.影響國家安全。
B.侵害生命法益。
C.侵害軍事法益。
D.影響軍譽。
E.致生加重結果。
(3)前款第( 2)目之長官已依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作業規定申請延聘律師
或涉訟費用輔助。
(4)已自行委任律師或依其他規定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輔導訴訟之必要。
(5)申請人所訴事實欠缺訴訟要件、或屬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特別救濟程序之案件。
(6)同一事件已自行撤銷申請;或申請人或當事人於收受輔導訴訟移送書之日起,
未於二十日內(外島地區為三十日),持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及案情資料,前
往指定之公聘律師處洽辦,視為撤銷輔導訴訟之情形。
(三)因公涉訟服務申請人員
1.本部暨所屬單位軍官、士官、士兵。
2.本部暨所屬單位之文職人員、聘雇人員及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3.上開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可向國防部參謀本部官兵權益保障會秘書處提出
申請,並由該祕書處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審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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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方式:
(一)法律服務:
1.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申請: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申請法律服務者,應填具
申請表(如附件一),敘明法律問題及聯絡方式,並檢附案件相關資料連同身分
或撫卹等相關證明文件至本部督察室法律事務組。
2.電話申請:以電話申請法律服務者,應向本部督察室法律事務組陳明申請人姓名
、聯絡方式、個人或親(家)屬服務單位、級職及法律問題。
3.親赴申請:所涉法律問題複雜,有當面解說之需要,得先行向本部督察室法律事
務組預約時間,並於約定期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親赴面談。
4.本部法律事務組利用年度內各項法治教育授課及參加會議時機,辦理巡迴法律服
務,即時提供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適時為官兵解答法律問題。
5.利用各項法治教育時機,宣導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及因公涉訟輔導之申請對象及
內容告知官兵,鼓勵踴躍利用本服務,以達宣導目的。
(二)輔導訴訟及因公涉訟輔導:
1.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案情相關資料及聯絡方式,
向本部督察室法律事務組申請,如因故不便依前款規定申請時,得將身分證明文
件、案情相關資料及聯絡方式,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申請。
2.申請人(或當事人)如符合法律扶助法所訂扶助之要件,本部督察室法律事務組
應先告知得向法律扶助機構申請扶助並協助轉介;若同時符合該法及輔導訴訟規
定時,應告知可擇一申請。
3.本部人員申請因公涉訟服務,應由本部督察室法律事務組審查,並簽呈權責長官
核定後,向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提出申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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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規定:
(一)本部收受輔導訴訟事件應先行研析法律關係並提供諮詢,定期透過電話與輔導訴訟
申請人、當事人及輔導律師實施訪問,瞭解輔導訴訟案件進行情形,並對委任律師
實施輔訪,以瞭解律師對輔導訴訟工作之建議,並於收案及結案後 5個工作天內將
案件辦理情形登載於法務工作管理系統。
(二)本部直屬各聯隊、中心、大隊、中隊單位統一律定由法治教育承辦人擔任聯繫窗口
,將單位人員申請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及因公涉訟案件轉介本部督察室法律事務組
法制官協處、審查。
(三)本部法律服務聯絡方式:
法律事務組自動電話:(02) 2910-3225
軍用電話:225652、225653、225654、225656
法律服務信箱:新店郵政 90049號信箱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
軍郵信箱: dmj051@webmail.mil.tw。
(四)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本部「法務及法制作業」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