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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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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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防部受理級別認證之申請期間、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列管軍品
清單、級別評鑑單位及其他申請應注意事項之公告,應由資源司辦理
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及公開於國防部全球資訊網。
符合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廠商),得依前項公
告事項,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與安全查核同意書(如附件二),
並檢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國
防部受理窗口資源司提出申請,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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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科技水準:
1.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之科技能力。
2.產品實際產製水準。
3.國內外相關科技智慧財產權獲得及維護情形。
4.科技相關認證獲得情形。
5.具體科技產能實績。
6.科技研發單位運作情形。
7.辦理產品測試及驗證能量。
8.其他與科技水準有關之重要事項。
(二)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
1.資金規模及營業額。
2.廠房面積及設備齊全程度。
3.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規模。
4.軍品研發、產製或維修經驗。
5.辦理軍品全壽期產製、維修及保固經驗。
6.實際從事軍品研發、產製、維修及國內自製比率之規模。
7.其他與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有關之重要事
項。
(三)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
1.本國員工人數。
2.歷史營運情形及未來營運評估。
3.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情形。
4.其他與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有關之重要事項。
(四)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1.與其他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2.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3.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4.其他與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
效有關之重要事項。
(五)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
之證明:
1.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
2.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績。
3.其他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
廠認證之證明有關之重要事項。
(六)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1.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2.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之品質評價。
3.其他與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有關之重要事項。
(七)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
1.內部資通安全防護規定及制度。
2.資通安全維護設施建置及運用。
3.資通安全維護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效。
4.歷史資通安全防護不良紀錄及後續維護紀錄,或政府機關(
構)稽核報告結果。
5.其他與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有關之重要事
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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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別評鑑結果為甲級、乙級、丙級者,由資源司通知申請廠商,申請
廠商依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規定,備妥安全查核資料,送交國
防部政治作戰局實施安全查核作業。
級別評鑑結果為未達級別評鑑基準或不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由資源
司以國防部函通知國內廠商陳述意見,並載明逾期未提出說明,將駁
回其級別認證申請。
前項駁回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製作。
國內廠商級別認證申請案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由資源司將列管軍品
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如附件三)以國防部函檢送國內廠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