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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國防部國權保會字第112013777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三、管轄之權保會收受審議申請書,應將申請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置
       機關先行重新審查原管理措施或處置是否合法妥當。原處置機關認
       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並陳報管轄之
       權保會;其認為無理由者,應自收受權保會交付審查之次日起二十
       日內,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提送管轄之權保會。
       原處置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申請人。
       對於第一項之關係文件,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
       印之。權保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關係文件之閱覽、抄錄或影印,權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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