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三、管轄之權保會收受審議申請書,應將申請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置
機關先行重新審查原管理措施或處置是否合法妥當。原處置機關認
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並陳報管轄之
權保會;其認為無理由者,應自收受權保會交付審查之次日起二十
日內,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提送管轄之權保會。
原處置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申請人。
對於第一項之關係文件,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
印之。權保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關係文件之閱覽、抄錄或影印,權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國防部國權保會字第112013777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點,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