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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遴聘本部所屬軍事校院教師、
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與本部法律事務
司及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選任適員派兼,其中未兼任行政職
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派兼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國防部國法救濟字第112015909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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