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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由部長指派本部有關業務
單位主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
法制專長。
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派兼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國防部國訴願會字第112015905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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