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國防部國通軟資字第113003197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依據:
      (一) 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政府
         資訊公開法」。
      (二)行政院 104年12月28日院授發資字第1041501693號函「政府資
         料開放進階行動方案」。
      (三)行政院 105年2月2日院授發資1051500133號函「政府資料開放
         平臺」公告事宜。
      (四)行政院108年1月17日院授發資字第1081500073號函修正「行政
         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及停止適用「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
      (五)數位發展部111年9月21日數位多元決字第1113000012號函「因
         應組織調整,自即日起,政府資料開放及領域資料標準相關業
         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
      (六)數位發展部 111年12月19日數位多元字第1113000272號函修正
         「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範圍」及停止適用「政府資料開放資料
         集管理要項」。
      (七)數位發展部112年3月22日數位多元字第11230002891號函「112
         年度政府資料開放獎勵活動簡章」。
      (八)數位發展部112年6月12日數位多元字第1123000768號函「高應
         用價值主題評估程序」。
      (九)國防部112年6月16日國資人力字第1120154295號令頒「國防部
         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11-114年)」。
      (十)行政院 112年11月27日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1832號函「修正
         『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

  • [修正]

  • 三、職掌與編組
      (一)職掌
         1.通次室:
          (1)稽核各單位業管資料集更新狀況。
          (2)策頒本部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策略及召開諮詢小組會議
           。
          (3)彙整本部開放資料集清單,並送交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小
           組。
          (4)辦理部內績優單位評選及專案獎勵。
         2.政辦室:
          (1)負責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政府資料開放單元維運(含後臺帳
           號申請及權限管控)。
          (2)協助各單位上傳資料集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3.法律事務司:
          提供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相關法律及國防法規諮詢。
         4.各諮詢委員單位:
          (1)定期提供單位諮詢委員(隨職務變更)人員更動情況。
          (2)依本部諮詢委員改選期程,提供民間委員改選推薦名冊。
         5.各單位:
          (1)盤點業管「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集及內容更新。
          (2)確認資料權利完整性及相關法制規範。
          (3)決定資料分級。
          (4)民眾意見回復。
          (5)新增資料集前,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定「資料集詮釋表」,
           並上傳開放資料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及函送通次室備
           查。
          (6)提供資料開放作業精進建議。
      (二)專案編組
         區分「政策指導組、諮詢小組、計畫管制組、作業執行組及網
         頁系統組」等組,依計畫執行全般資料開放作業事宜,職掌分
         述如下(如附件1):
         1.政策指導組:
          副總長執行官擔任組長,納編通次室次長擔任副組長,指導
          本案政策規劃等全般事宜。
         2.諮詢小組:
          副總長執行官擔任召集人,編組資源規劃司副司長、法律事
          務司副司長、政務辦公室副主任、主計局副局長及通次室助
          理次長等5員擔任機關代表,並納編7員專家學者擔任民間代
          表,提供資料開放內容資訊、法律、主財、智慧財產、公眾
          授權、科技政策及文化創意等各項專業諮詢。
         3.計畫管制組:
          通次室助理次長擔任組長,納編資戰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督
          導策頒本部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策略、召開工作階層會議
          、辦理評比及獎懲等進度管制事宜。
         4.作業執行組:
          通次室軟資中心上校主任擔任組長,納編軟資中心上校副主
          任擔任副組長,管制各單位更新業管「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資料集、民眾意見回復及資訊技術諮詢等事宜。
         5.網頁系統組:
          政辦室文檔處視察擔任組長,負責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政府資
          料開放單元維運(含後臺帳號申請及權限管控)及資訊安全
          維護。

  • [附表]
  • 附件1-國防部「政府資料開放」任務編組組織架構圖

  • [修正]

  • 五、具體作法
      (一)諮詢小組
         1.編成:
          (1)依「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成立「政府資料
           開放諮詢小組」,由本部資訊長(副總長執行官)兼任召
           集人,納編資源規劃司、法律事務司、政務辦公室、主計
           局及通次室等 5個單位(含法制、業務、主計及資訊等單
           位)擔任機關代表,另邀請業務領域、公(協)會、社會
           團體、具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計 7員,合
           計13員組成(如表1、圖1),並視需求調整機關代表及民
           間代表人數(委員人數11至21人,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依「國防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 111-114年)」,為促進
           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本部諮詢小組應依「行政
           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達 40%」之規範聘選委
           員,以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並積極營造性別友善工作環境,
           縮小決策性別差距。
         2.運作機制:
          (1)諮詢小組會議每年召開 2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
           會議;諮詢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
           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應至少3人。
          (2)諮詢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1或2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得隨同召集人(資訊長)異動改聘之。
          (3)前項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其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召集
           人所屬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4)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5)諮詢會議重點包含「檢視資料開放成效、民間需求回應說
           明」、「資料集清單及預計開放時程」、「不開放資料之
           法令依據」及「歷次會議決議追蹤管考」等事項(如圖 2
           )。
          (6)諮詢委員職掌與運作方式,於年度第 1次召開諮詢會議中
           說明,俾利新任委員瞭解其權責。
      (二)開放資料作業程序
         1.開放範疇:
          各單位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製作之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6、7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
          府資訊,除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非機敏性
          之國防資訊應主動公開。
         2.資料審核:
          由各單位「業務部門」先確認範疇並提出要開放之資料集及
          內容,經「保防部門」審認、「資訊部門」確認格式後,並
          簽奉權責長官核定,於排定開放期程後,將預訂資料開放統
          計表,依作業期程函送通次室,納入諮詢小組會議研討及審
          查。
         3.開放資料四步驟:
          各單位以年度重大執行工作項目、系統及資料庫清點與民間
          意見為基礎,深入規劃單位主管業務資料開放作業,擬定分
          年開放目標,落實執行。
         ※步驟一、盤點資料:
          (1)各單位依資料集更新狀況(新增或刪除)提供盤點資料(
           如附件 2),由通次室定期召開「政府資料開放工作階層
           會議」(每年至少 2次),並得視需要增開會議頻次,俾
           利定期檢視各單位資料開放成效。
          (2)資料開放應強化項目如下:
           A.提升國軍專業及精實形象資訊。
           B.改善官兵生活及國軍招募資訊及成效。
           C.單位年度重大施政計畫執行現況。
           D.「強化政府治理效能規劃案」相關創新施政項目。
           E.各單位辦理政府研究資料。
           F.與民網構聯之系統及資料庫清點。
           G.其他與民眾便利及提升生活品質資料。
           H.各項主財、政風及性別平等政府規範應公開資訊。
           I.國軍醫療、災防及疏濬等成效。
           J.國防報告書、國防總檢討、軍事期刊及軍史文物等國軍
            相關書籍及期刊。
         ※步驟二、檢視資料權利完整性:
          就步驟一之盤點結果,檢視各項資料法制規範(如政府資訊
          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及權利完整性(如著作權歸屬
          、第三人授權完整性等),盤點結果須符合各項國家機密保
          護及軍事機密保護法等規定,經單位「保防部門」審認及權
          責長官核定。
         ※步驟三、選擇資料開放範圍及授權條款:
          就步驟二之檢視結果,依據資料權利完整性及適法性,將資
          料予以適當分類為「開放資料」及「依申請提供資料」等 2
          類(如表 2),各單位依申請就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已
          存在政府資料,並以開放格式提供時,除有正當理由或法規
          條文規範不得公開外,應予提供。
          (1)開放資料:
           A.各單位發展創新應用服務時,宜優先以開放資料提供個
            人、學校、團體、企業發展創新服務及開發加值應用。
           B.開放資料之認定,應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
            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
            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
            權等各項關鍵因素。
           C.開放資料如因情勢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提供該
            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具不符公共利益、侵害第三人智
            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得轉
            為依申請提供資料或不予提供。
          (2)依申請提供資料:
           A.由機關另訂資料授權條款,應包括使用者承諾事項、政
            府機關責任之限制及終止條件等,其涉及著作權之授權
            利用者,並應明定授權方式、期間及範圍。
           B.得由各單位以民事契約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其
            收費基準由各機關參考建置、蒐集、取得、維護及更新
            成本定之。
           C.資料涉及商業利用者,得參考權利範圍、標的、權利金
            給付期間及方式等,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
           D.各機關應將開放資料清單、依申請提供資料及其收費基
            準,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步驟四、發布資料集:
          (1)決定資料開放格式(各單位提供之開放格式資料,應符合
           下列規定):
           A.可直接取得:無需人為操作即可透過連結直接獲取資料
            。
           B.易於處理:優先提供結構化資料。
           C.易於理解:應於詮釋資料描述其欄位說明及編碼意義等
            。
           D.確保資料品質:不得任意分割,以確保其完整性,並力
            求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E.利於資料間串聯運用:提供之資料欄位格式定義應與政
            府資料標準相符。
          (2)資料集命名:
           為利民眾可由資料集名稱概要審視及辨識資料內容,資料
           集命名作法:部本部及參謀本部單位,加註「國防部」後
           接續摘述資料集內容,各軍司令部、指揮部及軍事學校等
           單位,加註單位簡稱,如「陸軍」、「海軍」、「空軍」
           ,後接續摘述資料集內容方式命名。
          (3)完備詮釋資料(範例如附件3):
           各資料集提供機關應依據「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所
           訂資料集詮釋資料欄位定義、格式及說明,提供簡明易懂
           之資料集詮釋描述,便利民間瞭解各項資料集特性。
          (4)提升資料品質:
           應提供具正確性(Accuracy of Data)、易用性(Ease o
           f Access to Datasets)、即時性(Timeliness of Data
           )及適當格式(Format of Data)之開放資料,並依據「
           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規定,不得任意分割資料,以
           確保資料集之完整性。
          (5)推廣應用案例:
           就新增之資料集或活化應用案例,善用各管道辦理特色介
           紹(如發布最新消息等),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協助
           推廣特色資料集。
      (三)開放期程
         各單位依業管資料集盤點結果,訂定預劃開放期程,並於諮詢
         小組會議審議後,依決議結果進行資料開放。

  • [附表]
  • 表1-國防部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成員

  • 圖1-國防部政府資料開放運作架構圖

  • 圖2-國防部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運作機制

  • 附件2-盤點資料表

  • 表2-政府資料開放分類

  • 附件3-資料集詮釋資料表(範例)

  • [修正]

  • 七、一般規定
      (一)個人資料保護
         涉及個人資料者,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管理作業外,另應參照
         經濟部訂頒之 CNS 29100「資訊技術-安全技術-隱私權框架」
         及 CNS 29191「資訊技術-安全技術-部分匿名及部分去連結鑑
         別之要求事項」等國家標準,作為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驗證標準
         ,並參酌「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驗證要求及控制措施」實作
         指引,完成去識別化後,方能開放或提供有限度再利用。
      (二)業務流程制定
         各單位應將資料開放納為業務運作之基本作業流程,完備結構
         化資料蒐集、整理、開放、更新等自動化程序,可參考「政府
         資料開放平臺」內各機關開放資料內容及國際(評鑑)項目及
         指標內容,定期檢討各項政府資料開放範圍及機制。
      (三)資料品質提升
         各單位新增之資料,單一文件需符合ODF-CNS15251標準格式為
         原則,資料集採開放格式,其格式應符合可直接取得、易於處
         理、易於理解、確保資料品質及利於資料間串聯運用等規定;
         若有 103年12月之前所產製之資料,經清理且確認權利完整後
         ,得先依現有格式開放,後續更新時,建議適時投入資源,改
         善開放格式,提升資料品質。
      (四)開放格式應用
         機關提報各類資通訊應用計畫,應依據數位發展部「各機關資
         通訊應用管理要點」規定,於計畫書中研擬資料開放分析及更
         新機制,辦理新系統建構或現有系統新年度維運案,應參考「
         政府機關資訊採購建議書徵求文件參考」,於招標文件規範該
         專案蒐集或產製之資料,應以符合開放格式之檔案或以應用程
         式介面(API或Web Service)等方式開放利用;各共用行政資
         訊系統,如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跨
         機關財務資訊整合等,應優先規劃符合上開開放需求。
      (五)高應用價值主題資料
         參考國際發展趨勢及國內政策發展需求,數位發展部鼓勵各機
         關優先提供促進公共利益、社會進步、經濟發展、政府透明等
          6類「高應用價值主題資料」(如:氣候環境、災害防救、交
         通運輸、健康醫療、能源管理及社會救助等),以促進跨領域
         資料應用及推升社會經濟之創新發展(如表 4);其資料集依
         數位發展部「高應用價值評估程序」提案、評估、優化及釋出
         。
      (六)民眾意見回復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互動專區已建置:「我有話要說」及「
         我想要更多」等 2項管道;另數位發展部亦設有專屬信箱開放
         民人提問及建議,以提供民人對機關開放資料之建議。
         1.執行方式:
          本部定期由通次室蒐整,並會辦各相關業管單位提供辦況並
          說明及回復稿件(如附件 4),俟業管還會後簽奉副總長執
          行官核示;另若為索取本部資料,各業管單位應嚴審內容,
          注意軍機保密,並依權責簽奉業管常務次長(或副總長)以
          上長官核可後還會,再由通次室承辦人至「政府資料開放平
          臺」完成回復。
         2.解管方式:
          答復後立即調查該次提問之民眾滿意度(採5分法,5分最滿
          意、 1分最不滿意),3分(含)以上者予以結案、2分以下
          者,需進行第2次答復後結案。
         3.回復基礎:
          應以資料最大化開放之心態,主動與民眾接觸並進行溝通,
          以明確掌握詢問者之需求,若詢問內容涉及機敏或個資,單
          位應深入研析機關可開放資料項目,儘量刪除機敏部分並去
          識別化,方能做成開放資料或提供有限度再利用資料開放,
          以提升民眾對國防部之觀感及印象。
      (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會議紀錄
         於會議結束後15天內,登載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專區。

  • [附表]
  • 表4-高應用價值主題資料

  • 附件4-回復民眾資料集需求申請( 編號X X X X X X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