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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政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國防部國作防資字第1090061856號、交通部交航字第109060102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3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作業區分方式:國軍 UAS空域管制依任務需要與權責,區分為經常戰備及防衛作戰時期
      二種作業方式:
      (一)經常戰備時期:
         由任務部隊逐級呈請所隸司令部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空
         域申請,並副知聯合空中作戰中心(以下簡稱JAOC),經核覆及送請民航局公告
         後,任務部隊依計畫執行。但符合下列情況,無須另行申請:
         1.國軍UAS已經交通部民航局飛航指南(AIP)公告之固定航線者。
         2.國軍演習或火砲射擊附加 UAS施作內容,已完成演習任務空域公告者。
         3.國軍 UAS在已公告之軍方所屬管轄且未逾四百呎範圍內活動不受管制。
      (二)防衛作戰時期:
         防衛作戰時期應急作戰階段後,任務部隊依計畫接受各戰略單位管制,經戰略單
         位向JAOC提出申請,核覆後依計畫執行。

  • [修正]
  • 五、作業程序:
      (一)經常戰備時期:
         依計畫應先期與相關單位完成空域協調及航線規劃,其應辦事項如下:
         1.任務部隊:
          (1)依飛行訓練任務預劃表及民航局航空情報申請發布作業規定,完成民航局無
           人航空器系統作業申請表及航線規劃,呈報司令部辦理使用空域申請與飛航
           公告事宜。
          (2)依任務需求適時派遣連絡官進駐各航空管制單位,協調相關管制事宜。
         2.各司令部:
          (1)審核所屬任務部隊 UAS作業申請表,於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提出
           空域申請,並副知JAOC。
          (2)督導或協調任務部隊UAS作業整備事項。
         3.JAOC:
          (1)依民航局發布之UAS飛航公告通知各相關單位。
          (2)協助UAS空中航行管制相關事宜。
         4.民航局:
          (1)審核國軍UAS線上申請資訊。
          (2)協助發布國軍UAS飛航公告作業。
          (3)配合國軍UAS飛航區域實施航線及空域管制作業。
      (二)防衛作戰時期:
         1.任務部隊:依任務需求,完成 UAS航線規劃,呈報戰略單位辦理空域申請事宜
          。
         2.戰略單位:
          (1)審核UAS作業申請表,轉送JAOC提出空域申請。
          (2)發布單位 UAS空中作戰命令(ATO)、空中任務協調命令(ACO)及空中任務
           協調特別指示(SPIN)。
          (3)督導或協調所屬UAS部隊作業整備。
         3.JAOC:
          (1)負責統籌調派運用各類型空域與禁、限航區域。
          (2)依空域使用情況及新增空域需求,完成空域調派與任務協調後核准使用。
          (3)負責飛航管制公告作業。
          (4)配合UAS飛航區域實施航線及空域管制作業。

  • [修正]
  • 六、一般規定:
      (一)一般任務訓練應協調各司令部使用現有軍用機場及空域。
      (二)協助災害防救任務,視同防衛作戰時期,由JOCC負責統一管制,依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需求,緊急協調民航局申請空域。
      (三)申請作業時限:
         1.一般任務申請:各司令部依民航局作業規定,應於任務前十五日至民航局遙控
          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2.因特殊任務需要,以臨時協調方式申請。
      (四)UAV 全球定位系統如無法正常接收訊號時,不得執行飛行訓練任務。
      (五)UAV 敵我識別器失效,於經常戰備時期,不得執行任務;防衛作戰時期,則依令
         執行。
      (六)各司令部應依本作業程序完成作業規定。
      (七)國防科研專案由研發單位依作業需求,應依本作業程序向民航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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