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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區分方式:國軍 UAS空域管制依任務需要與權責,區分為經常戰備及防衛作戰時期
二種作業方式:
(一)經常戰備時期:
由任務部隊逐級呈請所隸司令部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空
域申請,並副知聯合空中作戰中心(以下簡稱JAOC),經核覆及送請民航局公告
後,任務部隊依計畫執行。但符合下列情況,無須另行申請:
1.國軍UAS已經交通部民航局飛航指南(AIP)公告之固定航線者。
2.國軍演習或火砲射擊附加 UAS施作內容,已完成演習任務空域公告者。
3.國軍 UAS在已公告之軍方所屬管轄且未逾四百呎範圍內活動不受管制。
(二)防衛作戰時期:
防衛作戰時期應急作戰階段後,任務部隊依計畫接受各戰略單位管制,經戰略單
位向JAOC提出申請,核覆後依計畫執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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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
(一)經常戰備時期:
依計畫應先期與相關單位完成空域協調及航線規劃,其應辦事項如下:
1.任務部隊:
(1)依飛行訓練任務預劃表及民航局航空情報申請發布作業規定,完成民航局無
人航空器系統作業申請表及航線規劃,呈報司令部辦理使用空域申請與飛航
公告事宜。
(2)依任務需求適時派遣連絡官進駐各航空管制單位,協調相關管制事宜。
2.各司令部:
(1)審核所屬任務部隊 UAS作業申請表,於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提出
空域申請,並副知JAOC。
(2)督導或協調任務部隊UAS作業整備事項。
3.JAOC:
(1)依民航局發布之UAS飛航公告通知各相關單位。
(2)協助UAS空中航行管制相關事宜。
4.民航局:
(1)審核國軍UAS線上申請資訊。
(2)協助發布國軍UAS飛航公告作業。
(3)配合國軍UAS飛航區域實施航線及空域管制作業。
(二)防衛作戰時期:
1.任務部隊:依任務需求,完成 UAS航線規劃,呈報戰略單位辦理空域申請事宜
。
2.戰略單位:
(1)審核UAS作業申請表,轉送JAOC提出空域申請。
(2)發布單位 UAS空中作戰命令(ATO)、空中任務協調命令(ACO)及空中任務
協調特別指示(SPIN)。
(3)督導或協調所屬UAS部隊作業整備。
3.JAOC:
(1)負責統籌調派運用各類型空域與禁、限航區域。
(2)依空域使用情況及新增空域需求,完成空域調派與任務協調後核准使用。
(3)負責飛航管制公告作業。
(4)配合UAS飛航區域實施航線及空域管制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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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規定:
(一)一般任務訓練應協調各司令部使用現有軍用機場及空域。
(二)協助災害防救任務,視同防衛作戰時期,由JOCC負責統一管制,依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需求,緊急協調民航局申請空域。
(三)申請作業時限:
1.一般任務申請:各司令部依民航局作業規定,應於任務前十五日至民航局遙控
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2.因特殊任務需要,以臨時協調方式申請。
(四)UAV 全球定位系統如無法正常接收訊號時,不得執行飛行訓練任務。
(五)UAV 敵我識別器失效,於經常戰備時期,不得執行任務;防衛作戰時期,則依令
執行。
(六)各司令部應依本作業程序完成作業規定。
(七)國防科研專案由研發單位依作業需求,應依本作業程序向民航局提出申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政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國防部國作防資字第1090061856號、交通部交航字第109060102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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