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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69年4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28828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三、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四、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
    五、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六、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七、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
    八、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
    九、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

  • [修正]
  • 第四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
      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六、經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

  • [修正]
  • 第五條

    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 [修正]
  • 第七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考績獎金: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不辦考績者。
    二、考績績等在乙等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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