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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55年9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8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兵籍資料,依下列規定存管:
    一、志願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入伍後義務役人員:
     (一)禁役、免役、喪失國籍及現役期間死亡、失蹤、被俘或受傷致身心障礙經核卹有案
        者,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前目以外人員,其退伍令存根、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令存根、停役令、停止常備
        兵役軍事訓練令、兵籍表、兵籍卡、指紋卡及報到憑證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
        久保存;其餘資料,保管至其後備軍人身分消失五年後銷毀之。
    三、役男入伍前,經核定免役或禁役者: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業務機關保
      存至役男除役年限二十年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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