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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74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39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各級軍職主官(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參謀總長交接事項:
      (一)參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計畫與預算方案、財務、文卷。
      (二)三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等。
     二、國防部及參謀本部各級幕僚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參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計畫與預算方案、財務、文卷。
      (二)所屬單位武器、彈藥、裝備等(無則免交)。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司
       令交接事項:
      (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全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四、各級部隊長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五、各技勤單位主管(官)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主要武器、裝備、庫儲、在製軍品、廠庫資值、營產設施等。
     六、一般單位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各學校、醫院主官之交接,應將本單位人員(含住院病患)、印信、政績、預算
         、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營產設施等。
      (二)各司令部幕僚主管之交接,應就本單位人員、任內政績、印信、文卷、法令規章
         、各類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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