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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87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300023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03年4月16日生效施行(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1030030204號函核定)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編制外聘雇人員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基金聘雇人員:指經行政院核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聘僱之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區分如下:
        1.民診聘雇:從事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2.評價聘雇(生產作業):從事生產事業有關之聘雇人員。
        3.服務事業雇用:從事服務事業有關工作之雇用人員。
        4.特約聘雇:從事福利及文教事業、副供事業、老舊眷村或營舍及設施改建有關工
         作之聘雇人員。
        5.軍儲聘雇:從事軍儲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二)評價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雇單位以生產、修護經費所聘僱,從事
        生產、修護、檢驗等技術或設計、研發等有關之工作人員。
     (三)臨時聘雇人員:指國防部依任務需要所聘雇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
        作之人員。

  • [修正]
  • 四、國軍各職類聘雇人員之主管單位如下:
     (一)編制內聘雇、臨時聘雇人員:人事參謀次長室。
     (二)評價聘雇人員:資源規劃司。
     (三)基金聘雇人員:政治作戰局、軍備局、軍醫局、主計局及後勤參謀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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