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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國防部國人整備字第10900161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增訂第六點附件四,原附件四、附件五移列至附件五、附件六,自令頒日起實施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指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以下簡稱國軍單位)。
      (二)官兵:指現役、常備(役)、預備(役)或後備(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三)中央單位:指除本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
         與其所屬以外之本部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

  • [修正]
  • 五、官兵志願留入營申請之時程及期限:
      (一)申請時程:
         官兵申請志願留營者,應於服役期滿三個月前申請。
      (二)申請期限:
         1.志願留營:官兵申請志願留營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
          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2.志願入營:
          (1)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之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
           理者外,以年為單位,一年為限,並逐年考核;超過一年以上需由將級主官
           (管)保薦,每期最長為三年。但常備軍官、士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須
           申請續服現役,並經核准者,得續服預備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2)士兵申請志願入營之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
           為單位,一年為限,並逐年考核;超過一年以上需由將級主官(管)保薦,
           每期最長為四年。
         3.依前二目規定志願留入營服役期滿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志願留營,呈報審定權
          責單位依規定辦理甄選作業。

  • [修正]
  • 六、甄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國軍單位應全盤考量人事需求及新進人員補充狀況,視編現與官科(專長)配比
         及補充目標,預判、律定當年度官兵留入營員額,但不得超溢編制員額,並依審
         定之員額辦理官兵留入營作業,以保持人事運用彈性。
      (二)國軍單位辦理官兵留入營作業,應落實留優汰弱及以質勝量之要求,並基於個人
         志願前提下,嚴格實施甄選,尤以學經歷完整而具發展潛力者,優先甄選之。
      (三)官兵依第五點規定申請志願留入營者,其留入營期限應以整年為計算單位,但最
         大年限或年齡前一次留營,可依申請留營期限不足整年辦理。申請人最大服役年
         限或年齡如下:
         1.軍官:本階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2.士官:本階現役最大年齡。
         3.士兵:現役最大年限。
      (四)辦理官兵志願留營作業須知:
         1.軍官及士官長以主官編階中校之國軍單位為初審及呈報單位,其負責複審或審
          定之國軍單位依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2.上士以下士官及志願士兵以主官編階中校之國軍單位為初審及呈報單位,其負
          責複審或審定之國軍單位依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3.司令部及中央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全面清查下年度役期屆滿人員,凡合於本規
          定,並志願留營服役者,應於本規定所定期限內指導其填寫志願留營申請書三
          份(格式如附件一),檢附二份申請書呈轉人事權責單位複審,經審查結果合
          格者,填具甄選志願留營名冊八份(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兵籍表影印本、
          申請書及最近一年內國軍醫院出具之體格分類檢查表(由呈報或複審單位完成
          體格編號)各乙份,呈報審定權責單位辦理。
         4.國軍單位辦理審定作業應視任務需要、缺員及兵員獲得狀況、申請人平時考核
          紀錄(以思想、品德、工作績效及發展潛力相關事項為考核重點)及其最近一
          至三年考績綜合詳核,並依本部審定之留營員額擇優留用後,發布留營命令(
          副知經管、兵籍資料管理單位與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及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
          ,未獲留用者,亦應予審退。
         5.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對志願留營未曾智力測驗之士官實施測驗,測驗未達標準者
          ,依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規定辦理補測。但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
          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無需補測。
         6.司令部及中央單位每年辦理前目作業次數,以四次為原則,相關權責國軍單位
          應於每季最後一日前,完成官兵志願留營審定作業。
         7.同階官兵同時申請志願留營之人數在二人以上而逾越需求員額者,應以最近三
          年之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之;考績考核等第相同者,應以獎勵等第
          較優者,優先錄取之。
         8.官兵申請志願留營生效日期應銜接役滿或前次留營期滿之翌日生效。
         9.官兵申請志願留營經審定者,得於審定留營生效日前撤回申請。但留營生效後
          ,應入營服役,不得撤回申請。
      (五)辦理官兵志願入營作業須知:
         1.後備役官兵申請志願入營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書
          及主官保薦書(格式如附件三、四)四份、國軍醫院出具之體格分類檢查表二
          份(志願士兵應填具志願書和保證書三份,依「兵籍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存管),由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於申請書初審意見欄簽註審查意見。
         2.縣、市後備指揮部依第四點所定甄選資格初步審查後,轉由該指揮部動員及保
          防人員應逐項審查申請人各項資料,曾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
          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緩起訴、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緩起訴、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者,均不得參加甄選,並在申請書審查意見欄簽
          註意見,依序由副主官(或政戰主管)及主官蓋章;經審查合於本規定(體檢
          表、精神病史勾稽除外)者,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檢附兵籍資料影本、有效期
          限為一年之體格分類檢查表(體檢表由司令部及中央單位所屬軍醫部門審查,
          包含精神病史勾稽結果,須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為一或
          二,並登錄體格編號)、申請書三份及甄選合格名冊三份(格式如附件五),
          函送有關司令部或人次室審定,審定結果不合格者,應審退申請,並副知申請
          人。
         3.司令部或中央單位依審定員額,查核申請人各項資料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之稽
          查資料,合於本規定者,轉知申請人所申選軍種之司令部;國軍單位視需要,
          得由所屬主官或遴選優秀幹部,對申請入營人員實施考試(口試與筆試,或實
          務操作),考試結果合格者,應予審定分配入營服役之單位;若有不合任用(
          未錄取)或無職缺安置情事,應函覆申請人。另申請人除無智力測驗或智力測
          驗成績未達標準外,而符合本規定其他甄選基準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對之
          實施智力測驗,測驗結果合格者,或檢具申請人自一百零二年起所參加國軍各
          招募班隊智力測驗及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之合格成績,再由該指揮
          部函送司令部或人次室合併審定分配入營服役之單位;智力測驗結果未合格者
          ,應由該指揮部審退申請,並函覆申請人(敘明原因)。
         4.國軍單位辦理官兵申請志願入營服役甄選相關作業,以「隨到隨辦」為原則。
         5.同階官兵同時申請志願入營之人數在二人以上而逾越需求員額者,由用人單位
          視需求納入評選審定。
         6.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核准申請人入營服役之命令,應辦理下列事項:
          (1)填寫後備軍人志願入營臨時召集令後,函送申請人,並副知地區後備指揮部
           及本部後備指揮部及有關縣(市)政府役政單位。
          (2)於申請人入營報到後,應辦理異動登記,並函請有關縣(市)政府兵役單位
           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役登記。
         7.申請人不論有無入營服役,該服役之單位應自申請人入營服役之日起七日內彙
          整報到成果統計表(區分已報到、未報到人員)呈所屬司令部或人次室備查,
          並副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以掌握申請人報到狀況,
          俾利辦理未到人員之臨時召集令註銷作業。
         8.申請人入營服役生效日應為每月一日或十六日。
         9.跨軍種申請案件,申請人第一志願入營服役之單位為司令部或本部直屬單位而
          無員額可供安置者,應將該申請人相關資料移送其第二志願入營服役之單位,
          並副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當(二)次或以後之志願序別
          ,遇無員額可供安置者,比照第一志願無員額可供安置者之處理方式作業。
         10.司令部所需之軍事急需專長及員額,應予明列並報本部核定後,始得由國軍單
          位據以辦理甄選作業。
      (六)官兵申請志願留入營服役者,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且最近
         三年內,品德項不得有記過以上處分。
      (七)應召員於教、點召集期間不得申請志願留入營,但解召後,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縣
         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志願入營。
      (八)國軍單位對所屬報考國軍深造教育(不含博士班)及進修班次之預備官兵,依有
         關考選規定,於報考時先辦理志願留營審查。經審查符合志願留營之資格者,應
         填寫報考國軍深造、進修教育留營申請書(如附件六),始准予報考;經考試錄
         取者,由權責單位於入學前完成審定發布作業(留營期限須含括教育全部時程)
         。
      (九)官兵申請志願留入營者,國軍單位應依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執
         行要點、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志
         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志願士兵甄選簡章及國軍軍職人員具有雙重國籍者處理作
         業規定所列項目,對之實施查核。
      (十)官兵申請志願留營者之考績審查方式:
         1.初次申請者,以複審之日向前計算至入營或任官之日,役期超過三年者,以三
          年計。
         2.前目申請者,其後再提出申請,則以其前次審定留營(一至三年)發布日計算
          至當次複審之日止。前次已運用之考績及處分,不再列入審查。
      (十一)國軍單位依本規定辦理志願留入營官兵之甄選作業,因審核不實而發生該官兵
          違反法紀或影響軍譽情事者,應查明原因,並追究該單位主官責任(究責時效
          自審核之日起二年內為止)。
      (十二)司令部及中央單位承辦官兵志願留入營、送訓、考績考核、獎懲、安全及退除
          相關業務之人員間,彼此應綿密協調配合,因執行疏失或漏(補)辦上開業務
          而影響當事人權益者,應由該管人事作業權責單位予以議處。
      (十三)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對官兵申請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應列為年度人事重點
          工作,並依本規定策頒之計畫,嚴格管制執行。
      (十四)國軍單位應依兵籍規則及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官兵申請志
          願留入營者兵籍相關人事資料之移轉、登記及列管作業,並副知經管、資訊(
          線傳)、兵籍資料等管理單位傳輸、登記(留營生效及服役屆滿等日期均以當
          日零時填寫)。
      (十五)國軍單位對官兵申請志願留入營服役之單位、官科、專長、階級及員額需求,
          應於前一年度六月三十日前,陳報人次室備查,並將志願入營之官科(專長)
          、階級、員額與單位相關資料函送本部後備指揮部(辦理宣導)及國軍人才招
          募中心(辦理網頁發布公告),縣、市後備指揮部、地區人才招募中心以及司
          令部應配合招募期程及就業博覽會,協助再入營文宣品及相關資料發放事宜。

  • [附表]
  • 附件一-官兵志願留營申請書

  • 附件二-官兵志願留營名冊

  • 附件三-後備役官兵志願入營服現役申請書

  • 附件四-「國軍官兵志願入營服役」將級主官保薦書

  • 附件五-後備役官兵志願入營甄選合格名冊

  • 附件六-報考國軍深造、進修教育志願留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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