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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123053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五十八點、第八十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二十年;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前項學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
         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
         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 [修正]

  • 五十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
           次記大過三次。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研究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
           弊。
        (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
           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
           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
           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
           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
           撤銷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
        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

  • [修正]

  • 八十五、申訴評議會之組成:
        (一)本校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六條規定成立學生
           、研究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由校長遴聘委
           員十五員,其中置主任委員一員由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二員由教育長與政戰主任兼任。
        (二)其餘十二位委員,由各基礎學院(政戰學院、管理學院、
           理工學院及國際學院)遴選具有法律、教育、心理專業之
           者及學校教師會代表,且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擔任,計八
           位委員(各為二員);學生或研究生代表,計四位委員(
           各基礎學院各為一員)。
        (三)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教師、學生或研究生委員,分由各基礎學院於每學年十一
           月一日前完成薦報核定,遴選方式由薦報單位訂定。
        (五)委員均為無給職,除主任及副主任委員外,以一學年為任
           期,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委員職務異動時,由
           接任人員或原派遣單位重新薦報遞補之。
        (六)申評會設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長擔任,幹事
           二人由學務處副處長一人及承辦人擔任,負責處理本會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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