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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91年7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國防部軍備局國備綜合字第11200224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附件三、附件四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評價聘雇人員遴選、招考規定如下:
      (一)遴選:
         基於業務推展、延續專業技能,凡具所需特殊專長之校級軍官
         或上士階以上士官,或經責任中心辦理之建教合作班訓練屆滿
         者,得由進用單位按實際需要辦理面試,並組成評審會,依資
         格審查標準(附件三、四)審查建議人選,依前點規定簽奉權
         責長官核定。
      (二)招考:
         由營運中心擬訂招考計畫,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或委託有
         關單位辦理,其相關考選事項如下:
         1.應編成考選會辦理考選事宜,主任委員由主官擔任,副主任
          委員由副主官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納編擔任之。
         2.考試項目:
          (1)一般及專業科目筆試:按實際需要訂定。
          (2)口試(或實作):按實際需要訂定,並組成委員會執行口
           試或實作等工作。
          (3)體檢:須經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依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一般體格檢查項目完成檢查。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規定辦理進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5.違反國籍法規定。
      (四)評價聘雇人員進用,由各進用單位按規定審查,依前點規定簽
         奉權責長官核定,並應完成下列資料備查:
         1.資料審查表。
         2.自傳。
         3.人事保證書(如附件五)。
         4.勞動契約書(如附件六)。
         5.學、經歷證件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6.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含驗血及胸
          部X光檢查及格)。

  • [附表]
  • 附件三-國軍基金制評價聘用人員資格審查基準表

  • 附件四-國軍基金制評價雇用人員資格審查基準表

  • 附件五-國防部軍備局(進用單位)人事保證書

  • 附件六-勞動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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