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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92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人整字第113000275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九點;增訂第九點附件四,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海軍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一般規定:
      (一)於職缺出缺時,依現行「海軍人事評議審查委員會設置規定」
         適時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選優調任,惟資績分或排列在前未能
         選任者,應註明理由記錄備查。
      (二)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欲留任戶籍地者,應依「國軍志願役軍官
         、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單位作業規定」辦理
         ,並呈報司令部(人事軍務處)備查。
      (三)其他官科配置人員調占人事行政部門各職類專長職缺,應以編
         制「官通」官科及「平階調整」為原則。
      (四)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檢討
         部份職缺,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
         練(統計表如附件四),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秀人才
         。

  • [附表]
  • 附件四-擴大陸戰隊官科經管交流職缺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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