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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後備軍人入出國資料,每日由入出國管理機關提供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登記主檔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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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如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應通知
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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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後備軍人受僱於本國輪(漁)船為船員者,其出航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籍公司:
(一)後備軍人約僱為船員時應查驗其退伍證件。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間預定逾九十日者,船籍公司應繕造出航通報
名冊二份,於出航前二日送達最後出航之港區巡防單位查驗。回航時繕造回航通報
名冊二份,於回航前二日送達最先進港之港區檢查單位查驗。超過預定回港時間,
船籍公司應重新繕造出港名冊送交港區巡防單位轉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間預定未逾九十日者,免繕造出回航通報名冊
,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船籍公司負責人應負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二、港區巡防單位:接到前款第二目船籍公司造送之船員出回航通報名冊後,應於船隻出回
港時逐名核對,遇有漏列應即時補正,因故未隨船出回航時,應予刪除,並加蓋查驗日
期章戳,於次日送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44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29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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