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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
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
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
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
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
書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及
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
動表通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
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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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
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
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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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具僑生身分者,其服役處理,依歸化我國國籍
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54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27002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至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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