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
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
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
核定後實施。 - [修正]
-
第十二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
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五、成績不合格。
六、申請退學。
七、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56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18940號、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11001103號、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1003113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二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