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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56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18940號、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11001103號、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1003113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
    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
    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
    核定後實施。

  • [修正]
  • 第十二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
      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五、成績不合格。
    六、申請退學。
    七、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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