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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86年3月5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47209號、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01002844號、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0012160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報名參加儲訓團之學生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儲訓團甄選;
    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曾經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開除學籍。
    六、具有雙重國籍。
    七、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十年。
    八、不符第四條各款條件之一。

  • [修正]
  • 第十二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司令部核定,予以退訓:
    一、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但依第十三條規定保留資格者,不在此限
      。
    二、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志願申請退訓。
    四、畢業前未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或修習成績不及格。但已完成常備
      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不在此限。
    五、修讀學士學位者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修讀碩士學位者不能於
      二年內畢業,經保留其資格一年仍未能畢業。
    六、軍官基礎教育未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其中一款總評成績不及格、考試
      舞弊、任官前體能測驗未達國軍體能鑑測合格基準,或各階段教育時
      間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之缺課時數,經分別計算超過六分
      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五分之一。
    七、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
      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
      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九、在校期間因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
      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
      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因體位變更,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甄選簡章所定基準。

  • [修正]
  • 第十九條

    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後未服滿第十七條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
    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除依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外,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
    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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