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63年6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50號、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7083039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及第二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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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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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為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役齡男子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 內之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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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役齡男子於體檢、複檢、入營驗退複檢、停役複檢或停止訓練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 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 為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