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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項目及基準如下
: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
四款規定。
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
基準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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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前項第一款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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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89年10月18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0857號、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10172644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修正之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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