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42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
     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 [修正]
  • 第八條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
     一、原屬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
     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
     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