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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
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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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
一、原屬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
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
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42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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