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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92年2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24482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條文及第四條附件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徵集入營
      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
      、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二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前項第一款服替代役人員,指於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所屬
    機關、部隊服勤替代役人員。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體格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附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
    五、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已服滿最少服役年限,且服役年資未滿七年。
    六、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未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或有品德類
      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 [附表]
  • 附件-志願士兵體格基準

  • [修正]
  • 第八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基礎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
      ,經審查專長相符,免接受專長訓練。役男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
      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後隨
      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
      受基礎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
    部、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定之。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
    、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之人員,基礎訓練期間,相關
    費用基準如下:
    一、薪給、主副食:準用常備兵現役二等兵。
    二、保險:準用志願役下士一級。
    三、撫卹:準用志願役上士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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